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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我所翟安龙律师赠送锦旗

时间:2017-08-31     

8月31日上午,当事人马先生特意为我所翟安龙律师送来“维法维权,精通法理”的锦旗,以表达对翟安龙律师为其成功代理民事案件的感激之情。
 

 
2008年7月8日,马先生为申请贷款与涉案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信贷员的要求在格式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签名、摁手印,空白部分均未填写内容。随后,涉案银行开立账户名为“马先生”的存款账户,并于合同签订当天转账40000元,7月10日,该账户中存款被全部取走,客户签名处为马先生,但马先生对贷款被审批、发放、贷款的使用均不知情,也从未支取过上述款项。2016年3月28日,涉案银行以马先生拒不还款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涉案银行的诉讼请求。
我所翟安龙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马先生的二审代理人,调取了一审的全部卷宗材料,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展现了扎实的业务能力,并向法院递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本案经泰安市中院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做出了撤销原判,驳回涉案银行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马先生说,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他对翟安龙律师扎实的业务能力、良好的品德、严谨的态度、敬业的精神均颇为认可,对案件处理结果和律师热情周到的服务也十分满意。这面锦旗不仅是对翟安龙律师的感谢,更是对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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