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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前,笔者整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课件,对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爱美之心的艳羡之情,医疗美容纠纷占据了一定比例,而对于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却具有不同的判例与分歧。
我国目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经201310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仅仅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虽然法律条文与修正之前没有改变,但修正后的消法适用范围确实有所扩大,比如将金融消费、证券投资等明确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对于医疗美容,这一广大爱美女性普遍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消法的适用范围呢?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法院判例对此认识并不统一,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4890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首要明确的前提是医疗美容服务应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一审法院认为,兰某为自身美容需要,与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建立了医疗美容务法律关系,其合同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外貌变得更加美丽,应认定兰某从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消费欺诈必须要有欺诈的故意,本案兰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具有欺诈的行为,主张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欺诈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对于兰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该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裁判观点明确,将医疗美容属于消法的适用范围。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682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黄某为自身美容需要与被上诉人新雨虹化妆品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其外貌更加美丽,应认定上诉人黄某从新雨虹化妆品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个人消费,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被上诉人新雨虹化妆品无视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资质,对上诉人黄某实施了医疗美容手术项目,且被上诉人新雨虹化妆品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向上诉人黄某说明了其相应资质及其能够开展的美容项目范围的告知义务,故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黄某建立、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上诉人黄某要求以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判例也明确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如果按照这两个案例来看,我们视乎可以得出结论即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但笔者继续检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9日判决的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与苗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民终8488号],该案判决颠覆了之前的判例,认定医疗美容不应适用消法,该案判决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医疗美容服务与通常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医疗行为确有不同。但医疗美容与一般诊疗行为均属经患者同意而实施的对人体有侵袭性的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与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对患者所负的给付义务同属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从医疗服务合同角度,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存在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造成患者固有利益损害的,患者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本院注意到,我国民法理论对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不同观点,尚无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修订时对此虽不无争论,但以分歧较大,未达成共识为由未予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判例上也有不同见解。如前所述,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其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及经许可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行为的本质,本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判决说理充分,并从学理角度论证了医疗美容的特殊性,在该判决作出之后,笔者检索到的其他法院判例基本上采纳了该判决的观点与裁判理由,均认为医疗美容纠纷不应适用消法。
通过以上案例检索,我们基本可以确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美容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不同判例,但目前法院裁判观点应为医疗美容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判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但目前应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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