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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月起,为期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开始发放啦

近期出现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来说,将增加一笔“收入”,那就是防暑降温费。关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都有哪些规定呢?
1、哪些人能领到“高温补贴”?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应给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冲抵防暑降温费。
2、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时间?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3、什么天气可以停工?
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4、防暑降温饮料能替代高温补贴吗?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不给发防暑降温费咋办?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山东省现行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依据是鲁人社发【2015】45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尽管该通知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但根据2018年9月省人社厅印发鲁人社规〔201812《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将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各用人单位还要继续执行鲁人社发【2015】45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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