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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马拉松,安全来相伴马拉松,42公里的艰程,每一步都是跑者对自我的挑战——对身体极限的挑战,对自我意志的磨练,更是对安全奔跑理念的一种切身实践!正所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安全保障步步为营!有些常识与知识,不只是跑者,每一位参与其中的人甚至是道旁的围观群众都应该熟知或了解。 马拉松有风险,办赛方须谨慎,奔跑者需理智。 知名的马拉松国际大赛,比如大满贯的波士顿、伦敦、芝加哥、纽约、柏林、东京六场赛事,以及北京马拉松,都没有报名时提交体检证明的硬性规定。这些组委会并非不重视跑者安全,这些赛事的门槛是报名成绩,以及健康风险告知。成绩上要求有一定能力的跑友才能参赛;风险告知,则明确列明了不适宜参加马拉松的若干状况,让跑者根据身体状况自行评估决策。这样的谨慎态度,是值得我们主办单位借鉴和学习的。 首先,从赛前报名准备上来看。第一,要确认运动员身体健康状况,现在比较成熟的做法是要求运动员提供体检报告和提供过去完成过马拉松比赛的成绩单。在我们对泰山国际马拉松赛进行法律服务过程中,主办负责人提出由医院工作人员现场体检,体检完毕后让运动员现场确认,现场流动体检一般并不能包含所有体检项目,因此有些健康问题可能无法在现场简单体检过程中检查出,由于现场体检疏忽或者无法查出的健康问题最终导致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伤亡,相关医院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是值得讨论的,为此,组织方应该与现场体检的医院积极配合,明确分工与责任。第二,对于参加马拉松比赛的运动员,由于存在大量非专业运动员,因此,在赛前,组织者应该尽到一定跑步知识的普及以及预防跑步风险的告知的义务,如对于心率的自我监控、抽筋等伤病的预防和身体不适不应该继续坚持比赛的告知等等。对于“亲子赛”,更应该尽到最大限度的提示义务,让运动员加强自我保护,照顾好自己的儿女。以上义务,组织者可以通过官网告知、印发手册、单页等方式来履行,以尽到最大限度的告知义务。第三,对于向运动员告知组织方的免责声明或者要求运动签署相关免责协议,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因此其效力有限,而免责协议条款甚至有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嫌疑,因此相关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其次,从比赛进行中看。第一,组织方要做好道路封闭以及安保工作,如出现第三人损害运动员的伤害事故,如交通事故、高空坠物、暴力事件等,虽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该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能尽量减少出现损害事故时补充责任承担的比例。第二,在合理的距离内配备足够的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医疗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救治。在比赛开始前以及比赛中,要让运动员明确知道医疗点的设置。 最后,大型活动有人员受伤是概率事件,再完善的组织也不可避免出现各种人身损害事件,但如果因为概率事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我们也应该积极正视,做好心理上和应对措施上的准备。第一,一旦事故发生,相关组织管理人员应出面积极应对,与伤病者及其家属做好良性沟通,双方以法律为后盾,道义为底线冷静面对,理智处理。第二,组织方应该联系相关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或者类似险种。公众责任保险能够承保被保险人在活动中由于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组织者购买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一方面能对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理赔,另一方面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和抗辩费用。第三,组织方应当协助运动员购买运动员个人的人身意外险,这也是组织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形式。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事关安全与健康,我们不能打无准备之仗。我们愿与您携手,为您的安全保驾护航,为您的胜利锦上添花!胜利的终点也将是安全的彼岸,我们衷心期待您的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