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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全面胜诉时间:2018-07-19 我所张震、刘金龙律师代理的刘某诉某村委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日前一审判决下达,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我所两律师作为被告某村委的代理人,其代理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取得理想效果。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属于国家倡导、探索的集体制度改革模式之一,目前尚无法律强制性规定。我所律师在全面把握国家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找出关键点。 该案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也是泰安市首例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件,该案生效后将对处理系列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