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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我所张震主任代理三亿余元合伙合同纠纷案获三连胜时间:2026-09-1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A公司诉B公司、C集团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B公司、C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我方当事人A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面支持,涉案标的额3亿余元。 三年长跑,两地协同破难题 据悉,本案诉讼周期长达三年,案情横跨合伙、对赌、公司人格否认等多个复杂法律领域,资金流向错综复杂。为高效推进案件,我所张震主任牵头,带领刘金龙律师、于凯律师、马文倩(原执业律师)与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孙家磊律师团队共同协作,组成专项办案团队。 办案过程中,两地律师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策略共通:一方面分工负责事实梳理、证据挖掘与法律检索,对海量财务报表、交易往来及工商档案进行地毯式筛查;另一方面建立高频协同机制,确保诉讼策略在立案、保全、一审、二审及再审各阶段高度统一与动态调整。正是这种“一体化协同作战”模式,确保了案件在长达三年的审理周期中始终沿着最优路径推进,最终在再审阶段成功取得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的诉讼结果。 三大焦点,专业论证获支持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补充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收购条件是否成就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协议性质,对方主张差额补足及份额收购系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未履行上市公司担保程序而应无效。代理律师从协议目的、权益归属、风险承担等维度深入论证,该协议系B公司基于自身商业利益作出的安排,不具有担保从属性。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和裁定中完全采纳该意见,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收购条件,对方以“20XX年尚未结束”抗辩条件未成就。代理律师提交涉案项目未正式运营、无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亏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关联公司被执行等证据,证明“20XX年度净利润X亿元不能实现已呈事实状态”。法院认定收购条件已提前成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转让款3.1亿元及差额补足款。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C集团系B公司唯一股东。代理律师深挖工商档案、财务报告、执行信息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C集团存在以X元注册资本控制B公司从事超风险经营、通过关联公司收回自身债务、有偿剥离亏损子公司等行为,且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原判决认定C集团滥用股东控制权、财产混同,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审裁定予以维持。 标杆意义,助力行业实践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客户全额守住了3亿余元的巨额经济利益,更在多个法律适用层面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明确差额补足与远期收购的法律边界,为对赌协议中类似条款的性质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确立业绩对赌纠纷中“条件提前成就”的裁判标准,法院可根据已有事实状态认定目标已无实现可能,支持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避免债权人陷入被动等待;三是细化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规则,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审计报告的证明力认定及“资本显著不足+不良资产剥离”等混同情形的认定具有标杆价值。 |